迷你倉被指不符防火條例 特許經營戶入稟索償
社會
發布時間: 2016/12/01 15:11
最後更新: 2016/12/01 15:11
儲存易迷你倉特許經營戶簽訂協議於葵涌一工業大廈擬進行迷你倉業務,惟簽訂第2份協議後,該特許經營戶才獲告知,改建為迷你倉的單位不符合消防處條例,包括窗戶不足及指示不清晰,政府警告須於60天內清拆有關間隔裝置。該特許經營戶指指受誤導下簽訂協議,要求儲存易迷你倉的集團賠償逾265萬。
原告筱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答辯人為儲存易迷你倉集團有限公司。原告於11年簽訂首份特許經營協議,地點位於葵涌錦濱工業大廈。及後答辯人以子公司身分接手負責業務運作,期間答辯人指基於今年6月曾有迷你倉發生火警,已委派許可人士解決有關安全及合法性事宜,雙方遂於今年9月簽訂第二份協議。
及至今年9月消防處巡查後,指涉案單位不符合防火條例,指窗戶不夠及指示不足,要求60天內清拆。其後原告邀請答辯人出席會議,與單位業主及屋宇署代表商討有關清拆事宜,惟答辯人未有出現。原告指於答辯人誤導下簽訂協議,指答辯人違反協議,未有確保有關單位符合法例要求,以及沒有提供適當協助,要求賠償逾265萬,包括裝修及利潤損失等開支。